孙科(1891.10.20—1973.09.13),字连生,号哲生。广东香山县翠亨村人(今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),孙中山长子。
孙中山之子。5岁随母赴檀香山茂宜岛。光绪二十七年(1901),就读于圣安东尼学绞,光绪三十二年考入圣路易学校,在学期间,协助同盟会创办《自由新报》,毕业后,担任《大同日报》总。后考入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,民国5年5月毕业,获学士学位。8月进哥伦比亚大学研究院,主修政治、经济和理财学,选修新闻学硕士学位。次年夏返国抵广州,任大元帅府秘书。民国7年兼非常国会书记(文书),并任《广州时报》总。民国10年任广州治河督办。民国11年至13年,任广州特别市市长。民国12年10月,为中国国民党临时中央执行委员。民国13年8月,任中国银行董事。民国14年5月再次任广州市市长。7月,广州国民政府成立,任国府委员。同月又任广东省政府委员兼省建设厅厅长。民国15年1月,当选为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,任广州市市长,广东省政府委员兼省建设厅长,后兼代省长。11月任国民政府交通部部长。民国16年任国民党中央党部青年部长,3月任武汉国民政府委员、常务委员,交通部长,7月宁汉合流,10月任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部长。民国17年2月,任建设委员会常务委员。10月任铁道部部长。同月任-副院长,11月兼任上海交通大学校长,并先后兼任岭南、国民、大夏、暨南、中国等大学董事会长。民国18年1月,任黄河水利委员会委员。3月当选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、常务委员,同月派为赈灾委员会委员,4月派为中国航空公司理事长,6月派为总理陵园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。民国19年1月,任-副院长。民国20年参加反蒋派组织的广州非常会议,任广州国民政府常委。12月,被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粤方大会选为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,同月任行政院院长,旋辞职。民国22年至37年,连任-院长。民国22年9月,任全国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。民国24年11月,当选为国民党第五届中央委员。民国25年发起组织中苏文化协会,出任会长。民国27至28年曾三次以特使身份赴莫斯科洽谈军援并签订《中苏互不侵犯条约》、《中苏商务条约》。民国30年11月,被聘为-青年团中央团部指导员。民国32年9月,任国民政府委员。民国34年5月,当选为国民党第六届中央委员、中央常务委员。民国35年1月,参加政治协商会议,11月出席“制宪-”,并被选为主席团成员。民国36年3月,聘为-实施促进委员会会长。4月任国民政府副主席,并兼-院长,11月任-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。民国37年7月任“戡乱建国动员委员会”主席,同年竞选副总统失败,11月任行政院院长,并辞去-院长职。翌年3月辞去行政院院长职,7月在广州任中国国民党非常委员会委员,同年去台湾省。1951年赴法国,1952年移居美国,被举为“中美文化教育基金会”董事长,1964年抵台湾省,1965年任台湾“-”资政,1966年任台湾“-”院长。1973年9月13日病逝于台北。
著有《都市规划论》、《中国之前途》、《八十略述》等,译有《公意与民治》。